陜西省財政廳2009年12月16日第一條為了提高采購效率,節約采購成本,加強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陜政辦發(2009)6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非稅收入,下同)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確定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是指政府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供應商及其所提供貨物或服務(包括品牌、規格型號、市場參考價、優惠率、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以協議方式固定下來,由采購人在協議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四條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提高采購效率和方便采購人的原則;優先采購節能環保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保證產品質量和維護采購人、供應商利益的原則;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和促進廉政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及限額標準(一)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范圍,一般為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頻繁、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價格相對穩定、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或服務。具體包括: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移動儲存、網絡設備、通用軟件、辦公消耗用品、電器設備、辦公家具和公務車輛保險、加油、維修以及定點印刷等。(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限額標準——辦公自動化設備中計算機(臺式、便攜式)單項或批量在60臺或50萬(不含)以下的,由采購人在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范圍內,自主選擇中標產品;超過上述標準的,采購人選擇不同廠家生產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中標品牌,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二次談判。其他協議供貨產品,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購人在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范圍內,自主選擇中標產品;達到20萬元(含)—50萬元(不含)的,采購人選擇三個以上(含三個)中標品牌,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二次談判;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公開招標!煌üぞ邌雾椈蚺吭3臺或50萬(不含)以下的,由采購人在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范圍內,自主選擇中標產品;超過上述標準的,由集中采購機構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采購!k公電器設備、辦公家具單項或批量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購人在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范圍內,自主選擇中標產品;達到20萬元(含)—50萬元(不含)的,采購人選擇三個以上(含三個)供應商,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二次談判;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公開招標。——定點印刷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購人在定點供應商范圍內自主選擇;達到20萬元(含)—50萬元(不含)的,采購人選擇三家以上定點供應商,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二次談判;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公開招標。其他定點采購項目,如公務車輛定點保險、加油、維修等由采購人自主選擇定點供應商。對于采購人有特殊需求的一些協議供貨產品,由采購人以正式文件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批后,可在同一品牌范圍內選擇三家以上協議供應商由集中采購機構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采購。二次談判評審辦法依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規定執行。
第六條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招標(一)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要依法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批準。(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并且是投標產品的生產制造廠商。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可委托區域代表作為全權代理參加投標。(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購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并按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列明采購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聯系方式。(四)投標供應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其在協議有效期內提供產品的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標準、媒體價格(即設備制造商媒體公布的價格)、中標優惠率、市場參考價(即所投產品在本地區近一個月內的市場平均價格)、售后服務、提供的備品備件及其他事項。(五)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供應商的確定。省級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下達采購計劃,委托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采購完成后,將中標品牌及供應商排名順序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確定,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與各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六)中標廠家推薦的協議供貨商不得同時代理同一標段內兩個(不含)以上品牌的產品(辦公電器除外)。(七)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將中標品牌和代理商聯系方式及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標準、媒體價格、中標優惠率、市場參考價、售后服務承諾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或網上公告的形式通知省級單位。(八)為適應市場變化,機動車輛、辦公設備、移動儲存設備、網絡設備及辦公消耗用品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招標,其他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招標。
第七條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執行(一)省級單位協議供貨按以下程序辦理:1、申報協議供貨計劃。采購人填報《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實施申請表》,經省財政廳相關業務處審核后,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批,并送省級集中采購機構。2、項目預算低于二次談判限額標準的,由采購人持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實施申請表》,在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范圍內選擇供應商。3、采購人可在確定的協議供應商范圍內根據其業務范圍、能力、價格、服務等情況自主選擇。由供需雙方在市場參考價的基礎上平等協商確定基本價格,再按優惠率進行優惠。即政府采購協議價=在市場參考價基礎上經供購雙方平等協商后的價格×(1-中標優惠率)。中標優惠率應根據采購數量的增加適當提高,市場參考價和媒體價格僅作為參考,采購人實施采購時應與供應商討價還價,以爭取最優惠價格。4、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或其授權代理商簽訂供貨合同,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備案。5、采購人應按合同組織驗收,中標供應商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送貨和提供服務。采購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并出具項目驗收單送達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出現糾紛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6、采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使用財政預算資金采購的,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根據采購合同、驗收單、發票復印件及《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覽表》,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向協議和定點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使用自籌資金采購的,由采購人直接向協議和定點供貨供應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購資金。7、中標供應商應當保證同一品牌、型號產品的協議供貨價格低于同期市場平均價格,貨源緊張時應以后先保證政府采購需要,中標廠家的任何促銷活動,采購單位可享受同等待遇。8、采購人應首先選擇協議供貨商及其中標產品,協議供貨范圍內的產品難以滿足采購需求、協議供貨價格高于非協議供貨商提供的正品價格或協議供貨商難以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協議供貨產品的,經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批準后,可以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9、采購人應當優先享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等售后服務內容。(二)省級單位定點采購按以下程序辦理:1、申報定點采購計劃。采購人填報定點采購相關申請審批表,經省財政廳相關業務處審核后,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批,同時送省級集中采購機構。2、項目預算低于二次談判限額標準的,由采購人在定點供應商范圍內自主選擇合適的供應商,并約定需要提供的產品或服務。3、供應商應根據采購人的要求提供產品或服務,同時向采購人開具正式發票,采購人憑供應商出具的發票和政府采購審批手續辦理財務事宜。
第八條協議供貨產品價格的調整在協議供貨有效期限內,中標產品市場價格發生變化的,中標供應商應當及時按投標承諾調整產品價格。調整后價格的優惠率應在保證不降低配置標準的前提下享受該產品中標時的優惠率。中標產品價格調整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該產品中標時和調整后的媒體價格、市場參考價、優惠率分別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備案,將調整信息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第九條協議供貨產品的替換在協議供貨有效期限內,中標產品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和配置檔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該產品的替換產品,其協議供貨的優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標承諾的優惠率。協議供貨供應商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備案。當有新產品上市時,協議供應商要及時報送產品名稱、媒體價格、市場參考價和優惠率,在“陜西政府采購網”上及時公告。
第十條權利和義務(一)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1、制定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制度辦法;2、確定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的范圍;3、審批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4、受理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合同備案;5、負責確定并公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品牌、名稱、基本配置標準、市場參考價、優惠率、售后服務等事項;6、積極推行協議供貨全省聯動,爭取實現省市采購結果共享,并組織專項檢查。(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1、組織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的招標工作,招標完成后按照監管機構確認的中標結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2、負責對協議和定點供應商的管理。包括檢查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協議執行情況。檢查中標供應商履行投標承諾情況,即:市場參考價、優惠率、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價格信息反饋等以及對采購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處理;3、負責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合同及項目驗收單檔案管理;收集統計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有關信息及數據,及時將有關信息及數據提供給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以便更新。4、協調采購人和供應商實施采購的要求;5、對違規供應商進行調查核實;6、定期收集采購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意見,建立供應商質量信用和售后服務質量檔案。(三)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供應商或代理商1、認真履行投標時的各項承諾,遵守政府采購規則,不得向采購人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向采購人提供各種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價證券等),不得以協議供應商名義從事損害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2、協議供貨項目完成后,及時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報送協議供貨合同及項目驗收單;3、定期向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報送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執行情況和提供價格變動等有關信息及數據,不及時報送信息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4、接受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5、有權拒絕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舉報相關人員的不規范行為。(四)采購人1、將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編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申報政府采購計劃;2、與供應商在市場參考價的基礎上合理討價還價,簽訂協議采購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3、按合同進行驗收,并在規定時限內驗收完畢,填寫驗收單,及時辦理采購資金付款手續,支付采購資金;4、發現供應商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及時向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反映;5、不得將超過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化整為零,規避集中采購;6、不得向協議以外的供應商購置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不得向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承諾范圍的不正當要求。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一)采購人應當對本部門、本單位執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中標供應商的重大違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送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對中標供應商的價格開展市場調查,并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及時向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報告有關情況。(三)中標供應商及其授權代理商應當配合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對采購人和其他中標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規違約情形,應及時報告。(四)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在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執行期間有權利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將納入下一年度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招標的評審范圍。對發生的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采購人、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中標供應商及其代理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權向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各市區、省直管縣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