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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2014-06-24 | 責任編輯:admin | 瀏覽數:3006 | 內容來源:本站編輯發布

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20140303 10:45  商務部網站  我有話說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1

  【發布日期】2014-02-21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已于20131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3年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 41日起施行。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高虎城

  2014221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三章 招標

  第四章 投標

  第五章 開標和評標

  第六章 評標結果公示和中標

  第七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人根據采購機電產品的條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圍內以招標方式邀請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的一種采購行為。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1

  第三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擇優原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調整、公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負責監督管理全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負責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負責組建和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專家庫;負責建設和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電子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平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沿海開放城市及經濟特區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協調;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所屬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

  各級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商務部委托專門網站為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的平臺(以下簡稱招標網)。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應當在招標網上完成招標項目建檔、招標過程文件存檔和備案、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招標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評標結果公示、異議投訴、中標結果公告等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程序,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招標項目除外。

  招標網承辦單位應當在商務部委托的范圍內提供網絡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委托范圍內事項,不得利用委托范圍內事項向有關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二章招標范圍

  第六條 通過招標方式采購原產地為中國關境外的機電產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1467.355, 3.80,0.26%)等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四)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五)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已經明確采購產品的原產地在中國關境內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必須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前款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國內招標等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

  商務部制定、調整并公布本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包含主要產品的國際招標范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

  (二)采購供生產企業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用的樣品樣機;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國務院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以下的;

  (四)采購舊機電產品;

  (五)采購供生產配套、維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購供生產企業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

  (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第八條 鼓勵采購人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采購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國際招標項目范圍內的機電產品。

  第三章招標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所招標項目確立、資金到位或資金來源落實并具備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條件后開展國際招標活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先獲得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審批、核準。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邀請招標方式的文件;其他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由招標人申請相應的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委托招標的,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為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員,具備編制國際招標文件(中、英文)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相應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文件(中、英文)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在招標網免費注冊,注冊時應當在招標網在線填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登記表。

  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人員應當為與本機構依法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標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在招標活動中,不得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機構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前,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上進行項目建檔,建檔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招標人名稱及性質、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機構名稱、資金來源及性質、委托招標金額、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主管部門等。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資金到位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二)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招標產品名稱、數量、簡要技術規格;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地點、時間、方式和費用;

  (五)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八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文本。

  第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所采購機電產品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及投標資料表;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要求及其他要求;

  (四)評標方法和標準;

  (五)合同條款;

  (六)合同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1、投標書;

  2、開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價表;

  4、產品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格響應/偏離表;

  6、商務條款響應/偏離表;

  7、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

  8、單位負責人授權書;

  9、資格證明文件;

  10、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

  11、預付款銀行保函;

  12、信用證樣本;

  13、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評標方法和標準。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評標一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技術含量高、工藝或技術方案復雜的大型或成套設備招標項目可采用綜合評價法進行評標。所有評標方法和標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對潛在投標人公開。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投標滿足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價格評價因素和方法進行評價,確定各投標人的評標價格,并按投標人評標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法,是指在投標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因素和方法對投標進行綜合評價后,按投標人綜合評價的結果由優到劣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法應當由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及推薦中標候選人原則等組成。綜合評價法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需求,設定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標準,并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技術、商務等條款應當清晰、明確、無歧義,不得設立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文件編制內容原則上應當滿足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能夠參與競爭。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條款(參數)應當加注星號(“*”),并注明如不滿足任一帶星號(“*”)的條款(參數)將被視為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導致投標被否決。

  構成投標被否決的評標依據除重要條款(參數)不滿足外,還可以包括超過一般條款(參數)中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最多項數。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評標依據中應當包括: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在允許偏離范圍和條款數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每個一般技術條款(參數)的偏離加價一般為該設備投標價格的0.5%,最高不得超過該設備投標價格的1%,投標文件中沒有單獨列出該設備分項報價的,評標價格調整時按投標總價計算;交貨期、付款條件等商務條款的偏離加價計算方法在招標文件中可以另行規定。

  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集中列明招標文件中所有加注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

  (二)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標文件分項報價允許缺漏項的最大范圍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項超過允許的最大范圍或比重,該投標將被視為實質性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并將導致投標被否決。

  (三)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投標文件中投標人應當小簽的相應內容,其中投標文件的報價部分、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響應等相應內容應當逐頁小簽。

  (四)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允許的投標貨幣和報價方式,并注明該條款是否為重要商務條款。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不接受選擇性報價或者附加條件的報價。

  (五)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六)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依據以及對投標人的業績、財務、資信等商務條款和技術參數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無明確界定的術語或指標作為重要商務或技術條款(參數)或以此作為價格調整的依據。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提出要求的,應當列明所要求資質的名稱及其認定機構和提交證明文件的形式,并要求相應資質在規定的期限內真實有效。

  (七)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作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的依據。

  (八)招標文件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質量、能耗、標準、社會責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九)招標文件允許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明確規定對聯合體牽頭人和聯合體各成員的資格條件及其他相應要求。

  (十)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方案的,應當明確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只能提供一個備選方案并注明主選方案,且備選方案的投標價格不得高于主選方案。

  (十一)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計算評標總價時關境內、外產品的計算方法,并應當明確指定到貨地點。除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外,評標總價應當包含貨物到達招標人指定到貨地點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費用。其中:

  關境外產品為:CIF價+進口環節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采用CIPDDP等其他報價方式的,參照此方法計算評標總價);其中投標截止時間前已經進口的產品為:銷售價(含進口環節稅、銷售環節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關境內制造的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消費稅(如適用)+國內運輸、保險費等。有價格調整的,計算評標總價時,應當包含偏離加價。

  (十二)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投標總價金額與按分項報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分項報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分項報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投標總價為準,并修改分項報價;應當明確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使用語言的種類;使用兩種以上語言的,應當明確當出現表述內容不一致時以何種語言文本為準。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組織評標、定標以及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信用證、轉賬支票、銀行即期匯票,也可以是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的投標保證金繳納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前將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售稿上傳招標網存檔。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媒體和招標網上發布。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人發售的紙質招標文件和電子介質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約定的,出現不一致時以紙質招標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 招標公告規定未領購招標文件不得參加投標的,招標文件發售期截止后,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可以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開標前,招標人、招標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上傳招標網存檔;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涉及到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在原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布的媒體和招標網上發布變更公告。

  因異議或投訴處理而導致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招標人順延投標截止時間的,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在招標網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三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投 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參加投標;接受委托參與項目前期咨詢和招標文件編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參加受托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包投標,共同組成聯合體投標的除外。

  違反前三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根據自己的商務能力、技術水平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真實的響應。投標文件的所有內容在投標有效期內應當有效。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對加注星號(“*”)的重要技術條款(參數)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技術支持資料。

  技術支持資料以制造商公開發布的印刷資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招標文件中允許的其他形式為準,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視為無效技術支持資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提供在開標日前3個月內由其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開具的銀行資信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并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并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并將答復內容上傳招標網;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應當在招標網免費注冊,注冊時應當在招標網在線填寫招投標注冊登記表,并將由投標人加蓋公章的招投標注冊登記表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至招標網;境外投標人提交所在地登記證明材料(復印件),投標人無印章的,提交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招投標注冊登記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未在招標網完成注冊的不得參加投標,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應當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投標人可以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時間后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包裝和密封。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價格變更等相關內容的投標聲明的,應與開標一覽表一并或者單獨密封,并加施明顯標記,以便在開標時一并唱出。

  第四十一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允許聯合體投標的,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包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主動要求延長投標有效期但投標人拒絕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 禁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章 開標和評標

  第四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開標后認定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停止評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認定投標人數量時,兩家以上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產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對兩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產品作為其項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產品的價格總和均超過該項目包各自投標總價60%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

  對于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資金提供方規定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于3個可直接進入開標程序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投標人的開標一覽表、投標聲明(價格變更或其他聲明)都應當在開標時一并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認可。投標總價中不應當包含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開標時制作開標記錄,并在開標后3個工作日內上傳招標網存檔。

  第五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照本辦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經濟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第五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所需專家原則上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招標網上從國家、地方兩級專家庫內相關專業類別中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但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其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報相應主管部門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抽取評標所需的評標專家的時間不得早于開標時間3個工作日;同一項目包評標中,來自同一法人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1/3

  隨機抽取專家人數為實際所需專家人數。一次招標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招標項目包,所需專家的1/2以上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抽取。

  抽取工作應當使用招標網評標專家隨機抽取自動通知系統。除專家不能參加和應當回避的情形外,不得廢棄隨機抽取的專家。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與投標人或其制造商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且應當主動回避;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機構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當報相應主管部門后及時更換。

  評標前,任何人不得向評標專家透露其即將參與的評標項目招標人、投標人的有關情況及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泄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1/3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于評標當日報相應主管部門后按照所缺專家的人數重新隨機抽取,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當日開始進行評標。有特殊原因當天不能評標的,應當將投標文件封存,并在開標后48小時內開始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綜合評價最優者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在商務評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否決投標:

  (一)投標人或其制造商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二)投標人參與項目前期咨詢或招標文件編制的;

  (三)不同投標人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簽署的;

  (五)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投標人的投標書、資格證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方案或者投標報價的,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方案的除外;

  (八)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保證金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或出具投標保函的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九)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加注星號(“*”)的重要商務條款要求的;

  (十)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十一)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十三)存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否決投標的其他商務條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開標后不得澄清、后補;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原件,否則將否決其投標。

  第五十八條 對經資格預審合格、且商務評議合格的投標人不能再因其資格不合格否決其投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技術評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否決投標:

  (一)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中加注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要求,或加注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資料支持的;

  (二)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一般參數超出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或最多項數的;

  (三)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的響應與事實不符或虛假投標的;

  (四)投標人復制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相關部分內容作為其投標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否決投標的其他技術條款的。

  第六十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價格評議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依據進行評標。計算評標價格時,對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部分,要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加以調整并說明。投標總價中包含的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或服務,在評標時不予核減;

  (二)除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外,計算評標總價時,以貨物到達招標人指定到貨地點為依據;

  (三)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的,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2.75, 0.03, 1.10%)總行首次發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現匯賣出價進行投標貨幣對評標貨幣的轉換以計算評標價格。

  第六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時,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評標辦法應當充分考慮每個評價指標所有可能的投標響應,且每一種可能的投標響應應當對應一個明確的評價值,不得對應多個評價值或評價值區間,采用兩步評價方法的除外。

  對于總體設計、總體方案等難以量化比較的評價內容,可以采取兩步評價方法:第一步,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確定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優劣等級,根據優劣等級對應的評價值算術平均后確定該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平均等級;第二步,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投標人的平均等級,在對應的分值區間內給出評價值。

  (二)價格評價應當符合低價優先、經濟節約的原則,并明確規定評議價格最低的有效投標人將獲得價格評價的最高評價值,價格評價的最大可能評價值和最小可能評價值應當分別為價格最高評價值和零評價值。

  (三)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綜合評價值對各投標人進行排名。綜合評價值相同的,依照價格、技術、商務、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優先次序,根據分項評價值進行排名。

  第六十二條 招標文件允許備選方案的,評標委員會對有備選方案的投標人進行評審時,應當以主選方案為準進行評標。備選方案應當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凡提供兩個以上備選方案或者未按要求注明主選方案的,該投標應當被否決。凡備選方案的投標價格高于主選方案的,該備選方案將不予采納。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列出供貨產品清單和分項報價。投標人投標報價缺漏項超出招標文件允許的范圍或比重的,為實質性偏離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缺漏項在招標文件允許的范圍或比重內的,評標時應當要求投標人確認缺漏項是否包含在投標價中,確認包含的,將其他有效投標中該項的最高價計入其評標總價,并依據此評標總價對其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偏離進行價格調整;確認不包含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簽訂合同時以投標價為準。

  第六十四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評標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加注星號(“*”)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或加注星號(“*”)的重要技術條款(參數)未提供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支持資料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其進行澄清或后補。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六十六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應當分別填寫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見附件2),評標意見表是評標報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專家受聘承擔的具體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對專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

  第六章評標結果公示和中標

  第六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依據評標報告填寫《評標結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招標網上進行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應當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評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名”、“投標人及制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評議情況”等。每個投標人的評議情況應當按商務、技術和價格評議三個方面在《評標結果公示表》中分別填寫,填寫的內容應當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對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偏離進行價格調整的,在評標結果公示時,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明確公示價格調整的依據、計算方法、投標文件偏離內容及相應的調整金額。

  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評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名”、“投標人及制造商名稱”、“綜合評價值”、“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等大類評價項目的評價值”和“評議情況”等。每個投標人的評議情況應當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

  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資金提供方報送評標報告,并自獲其出具不反對意見之日起3日內在招標網上進行評標結果公示。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報告有反對意見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及時將資金提供方的意見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

  第六十八條 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后,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招標網查看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應投標人的要求解釋公示內容。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并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并將答復內容上傳招標網;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答復應當對異議問題逐項說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標人的投標秘密。未在評標報告中體現的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離不能作為答復異議的依據。

  經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查確認,變更原評標結果的,變更后的評標結果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公示。

  第七十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及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七十一條 評標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公示期結束后該評標結果自動生效并進行中標結果公告;評標結果公示有異議,但是異議答復后10日內無投訴的,異議答復10日后按照異議處理結果進行公告;評標結果公示有投訴的,相應主管部門做出投訴處理決定后,按照投訴處理決定進行公告。

  第七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告后20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中標結果公告后15日內將評標情況的報告(見附件3)提交至相應的主管部門。中標通知書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其招標機構發出。

  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異議或投訴的結果與報送資金提供方的評標報告不一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按照異議或投訴的結果修改評標報告,并將修改后的評標報告報送資金提供方,獲其不反對意見后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七十三條 中標結果公告后15日內,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完成該項目包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的存檔。存檔的內容應當與招標投標實際情況一致。

  第七十四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查確認。

  第七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或中標人不得拒絕或拖延與另一方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七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七十八條 中標產品來自關境外的,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七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八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國際招標過程中,因招標人的采購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后,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招標委托協議、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異議及答復等相關資料,以及與評標相關的評標報告、專家評標意見、綜合評價法評價原始記錄表等資料,并對評標情況和資料嚴格保密。

  第七章投訴與處理

  第八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相應主管部門投訴。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自領購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就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自開標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就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自評標結果公示結束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

  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就異議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該項目被網上投訴后3日內,將異議相關材料提交相應的主管部門。

  第八十三條 投訴人應當于投訴期內在招標網上填寫《投訴書》(見附件4)(就異議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供異議和異議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由投訴人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并蓋章的《投訴書》、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在投訴期內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境外投訴人所在企業無印章的,以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為準。

  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投訴人應保證其提出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投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將是否受理的決定在招標網上告知投訴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見附件5),并將書面處理決定在招標網上告知投訴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以及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調查并可能影響投訴處理決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需征求資金提供方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期間,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就投訴的事項協助調查。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其投訴內容在提起投訴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異議的;

  (二)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三)《投訴書》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簽字或蓋章,或者未提供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的;

  (四)沒有明確請求的,或者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

  (五)涉及招標評標過程具體細節、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具體內容但未能說明內容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的;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在招標網上提出的;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相應主管部門的。

  第八十六條 在評標結果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重要商務或技術條款(參數)出現內容錯誤、前后矛盾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形,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主管部門將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條 招標人對投訴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責成招標人、招標機構組織專家就投訴的內容進行評審。

  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人以上單數評審專家。評審專家不得作為同一項目包的評標專家。

  就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國家級專家不足時,可由地方級專家庫中補充,但國家級專家不得少于2/3。評審專家不得包含參與該項目包評標的專家,并且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專家人數。

  第八十八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主管部門按照現有可獲得的材料對相關投訴依法作出處理。

  第八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經主管部門同意,投訴人可以撤回投訴。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主管部門,并同時在網上提出撤回投訴申請。已經查實投訴內容成立的,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行為不影響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人撤回投訴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次進行投訴。

  第九十條 主管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可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內容未經查實前,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以及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作出招標無效、投標無效、中標無效、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等決定。

  第九十一條 商務部在招標網設立信息發布欄,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匯總統計,包括年度內受到投訴的項目、招標人、招標機構名稱和投訴處理結果等;

  (二)招標機構代理項目投訴情況統計,包括年度內項目投訴數量、投訴率及投訴處理結果等;

  (三)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投訴情況統計,包括年度內項目投訴數量、投訴率及不予受理投訴、駁回投訴、不良投訴(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的投訴行為)等;

  (四)違法統計,包括年度內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當事人、項目名稱、違法情況和處罰結果。

  第九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告項目主管機構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的;

  (五)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或者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

  (六)違反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

  (八)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十一)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第九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行為影響到評標結果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與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

  (四)除本辦法第九十四條第十二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材料或信息的;

  (五)對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

  (二)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第九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并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三)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的;

  (四)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六)中標的投標人不按照其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

  (七)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第九十八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三)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第九十九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三)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

  (四)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一百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行為影響到整個招標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在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登記時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的;

  (四)不按照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上傳招標網,或者在招標網上發布、公示或存檔的內容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應書面內容存在實質性不符的;

  (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的,或者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予以配合的;

  (七)因招標機構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6個月內累計2次,或一年內累計3次的;

  (八)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

  (九)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離職守的;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的;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八)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一百零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同時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在評標時拒絕出具明確書面意見的;

  (三)除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四)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

  (五)專家1年內2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專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的;

  (七)其他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行為,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一百零三條除評標委員會成員之外的其他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同時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條 招標網承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商務部可以中止或終止其委托服務協議;給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商務部委托范圍從事與委托事項相關活動的;

  (二)利用承辦商務部委托范圍內事項向有關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延誤潛在投標人于投標截止時間前在招標網免費注冊的;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委托范圍內,利用有關當事人的信息非法獲取利益的;

  (六)擅自修改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機構上傳資料的;

  (七)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

  第一百零五條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

  重新評標應當由招標人依照本辦法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前一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不得參與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重新評標的結果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外,招標人不得擅自決定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相應的主管部門決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與機電產品有關的設計、方案、技術等國際招標投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日歷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辦法中CIFCIPDDP等貿易術語,應當根據國際商會(ICC)現行最新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41日起施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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